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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全市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环函〔2015194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5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川环办发〔201592号)统一安排,201552762,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各县(区)2014年度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了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年,全市共征收排污费1365.26万元。此次对各县(区)共50家企业2014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稽查,核定应缴金额共336.83万元,实际入库额共331.76万元,应该追缴入库5.07万元,征缴率为98.49%。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监测资料不全。蓬溪县、安居区,企业监测资料缺失较多,有的监测报告中监测因子不全,导致无法全面核征排污费。

(二)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县(区)仅有56人具体从事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在岗率仅40%左右,未达到省厅规定的75%在岗比例。

    (三)排污费征收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县(区)存在核收因子不齐、排污费征收档案不健全、未按时征收、超标准收费等问题。

(四)排污申报填写不全或不实。部分企业排污申报无支撑材料,无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有关原辅材料情况资料等,有的企业申报能耗量与单位产品能耗逻辑不符。

各县(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排污费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625日前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对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单位,由各相关县(区)进行追缴,必须在626日前入库,并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票)上报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各县(区)环保局要确保环境监察在岗人数达到省环保厅规定要求,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三)各县(区)加强对企业的守法宣传和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如实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对谎报、拒报者依法处置。

(四)各县(区)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认真开展监测工作,为环境执法、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提供真实、科学、合理的技术支撑。

 

附件: 2014年度排污费追缴企业名单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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