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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4-00738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规〔2024〕5号
  • 成文日期: 2024-12-26
  • 发布日期: 2024-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31 11: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2024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八届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26


 

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遂宁市水系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排水、防洪排涝安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遂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应当划定蓝线。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应综合考虑防洪、水资源保护、河湖健康发展、水生态良性循环的需要;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与同阶段的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当符合水系规划并与城市规划一同报批。

(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并明确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蓝线,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范围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限建距离等。

第八条  在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符合蓝线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

(二)应当按照蓝线管理规定和相应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并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维持河网原生态格局;

(四)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及岸线;

(三)从事影响水系、水利工程、河道行洪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打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淘金、开采地下资源、钻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等行为;

(四)未经批准设置、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通畅、堤防安全和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涉及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其他情况需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用地和水域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水系治理、水源保护的依据。河道堤防(护岸)、亲水绿岛、滨水公园、航运码头等各类滨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城市防洪和航运等条件下允许对城市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城市蓝线只允许在以下特殊情况时进行调整: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三)城市防洪、排涝、灌溉、港航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上位规划改变,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详细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二)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出具具体的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批准和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公示,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擅自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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