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划定遂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18年12月29日印发,自2019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遂宁市环保局就此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我市于2018年7月17日印发《关于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遂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39号),已于10月底完成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通告》实施后,可以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二、起草过程
《通告》起草后,于2018年10月19日分别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公安、住建、交运、水务、农业、林业、工商和质监14个部门的建议意见。其中,12个部门无意见,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分别提出了建议意见。
三、起草依据
1.《四川省大气 水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突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川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1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禁用区划定范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以及如何加强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
禁用区划定范围包括市城区、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和大英县城市建成区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主要包括属地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工作。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