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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4-09-02 15: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市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探索改革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指导性项目方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关系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遂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遂科技〔2023〕45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了《遂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七章三十八条。

一是总则,共5条(第1至5条)。明确了指导性项目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

二是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共4条(第6至9条)。明确了指导性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三是项目申报与立项,共8条(第10至17条)。明确了项目申报、初审、推荐、评审、审批、签约等相关程序。

四是项目实施与管理,共4条(第18至21条)。明确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各方的责任。对项目中期评估、相关事项变更(调整)等作出规定。

五是项目验收,共10条(第22至31条)。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项目处置等作出规定。

六是监督与保障,共6条(第32至37条)。对项目监管、验收、备案和问责情形等作出规定。

七是附则,共1条(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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