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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12-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5〕违改字020

 

 

 

 

 

 

 

志超科技(遂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000400005250 

组织机构代码: 58837116X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工业园区过军大道以南,南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徐正民           

根据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51021日对你公司进行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总排污口CODcr、氨氮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未达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要求。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15)第B183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5 1210完成自动监测设备校对准确或维修完善,确保其正常使用,再次委托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比对监测 ,并于2015 12 15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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