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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来源: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7-09-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6年12月8日在伊斯兰堡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规定, 《中巴协定第三议定书》自2017年4月24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 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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