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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3-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出台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我市城市道路交通流量快速增加,停车泊位数量严重不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我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问题,遂宁市人大出台了《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提升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其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2条,主要包括:

适用范围和对象。为在遂宁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已建成的独立、配建、临时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包括道路停车泊位)。

备案流程。一是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持盖章后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备案申请表》及其他备案材料,在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二是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并出具办理意见,告知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三是材料核对通过的,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生成备案证明。

备案变更程序。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停车场停止停车服务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同步向社会公示,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将依据《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停车场所在辖区的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生效时间

该文件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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