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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3-13486070
  • 公文种类:批复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函〔2020〕63号
  • 成文日期: 2020-07-12
  • 发布日期: 2020-07-14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华府项目 “4·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14 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函〔2020〕6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华府项目

"4·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审定〈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南华府项目"4·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遂高管〔20204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有关规定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遂宁高新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调查权的批复》(遂府函〔202025号)要求,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由你单位及有关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相关单位要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你单位应当在事故结案后1年内,牵头开展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此复。

 

附件: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审定《北兴集团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城南华府项目"4·13"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的请示(遂高管〔202049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07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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