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清爽、有序的城乡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悬挂横幅和标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各种建筑物、主要道路、构筑物外立面(含面向户外的室内玻璃窗、在建工程)、树木、交通护栏、河道、护坡、围墙及一切公共设施上悬挂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横幅、标语。
二、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悬挂各类公益性及商业性横幅、标语的,必须在通知发出后的3日内自行清除完毕,逾期不清除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是维护辖区内街面道路清爽有序的责任主体,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肃查处悬挂横幅标语行为。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区、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禁止悬挂横幅、标语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