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通〔2011〕1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防止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营造节日气氛的实际,现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河东片区:联盟河(含河堤)以西,旗山路以南,五彩缤纷路(含河堤)以东及仁里场镇组团区域。
(二)河西片区:滨江路(含河堤)以西,机场中路以北,兴宁一号路以东,成达铁路复线以南。
(三)观音湖片区:包括圣莲岛、圣平岛、圣鹭岛和观音湖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以上区域内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二、特许燃放点及时间
市城区特许燃放点共设置三处,即市创新工业园区南强堤三洲村码头、遂宁经济开发区蜀秀东街至广灵街防洪堤外河坝内、市河东新区联盟河桥以北河堤特许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点,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日,共计8天,其余时间禁止在特许燃放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放管理责任
船山区政府、遂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工业园管委会、河东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禁放区内各办事处、居委会要落实专人对辖区内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事由和人员进行掌握了解,及时妥善做好当事人的宣传解释和劝导阻止工作。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举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主管机关的职责,市公安局船山分局要以派出所为单位组织巡查队伍,对辖区各居民点、特别是禁放的重点部位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的守候巡查工作。对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供销等单位实行源头管理,严格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的市场经营秩序。
环保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搞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因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者,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查处。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安排时间及版面,播放、登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禁放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宣传报道。
教育部门要组织对市城区大、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通过学生向家长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禁放区内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对本机关、团体、单位和社区承担禁放管理监督责任,要落实专人切实搞好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禁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放工作中落实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四、全市公民要自觉遵守本规定,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辖区政府、管委会和辖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