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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18 21: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施行,我省成都市、广元市、内江市、宜宾市、自贡市等地先后制定了本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为《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2019年7月形成的送审稿,结合我市历年来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了《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中,对部分县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作了一定的吸收采纳。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市与区(市直园区)工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规定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明确了我市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对建筑垃圾处置实施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共10条,本章主要对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招标程序及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建筑垃圾实行产生者付费的原则等进行规定。

  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共九条,对建筑垃圾的运输资格、条件、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共十三条,明确了我市实行建筑垃圾强制分类消纳制度,对规范消纳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的违法责任,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解释权归属、施行时间。

  三、征求意见和法律审查情况

  《管理办法》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船山区、安居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船山区法院及部分企业的意见,经研究后,采纳了部分意见,未采纳的意见或是违背了上位法相关规定,或是不适应我市实际情况,或是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单位)进行沟通且取得了共识。于2019年9月2日至9月22日期间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并依法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后,市司法局于2019年10月15日对《管理办法》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认为“主要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具备程序科学性和内容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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