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环罚〔2018〕13号
遂宁市洁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510903740031494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朝斌
身份证号码: 510108********3355
地址: 遂宁市同福街2号
2018年6月5日下午,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排查明月河黑臭水体时,现场拦获你公司委托的一辆正在倾倒污水的罐车。经我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委托个体老板田超,安排驾驶员陈小平、陈俊兵在你公司所属的遂宁市安居区生活垃圾处理厂调节池抽取、拉运垃圾渗滤液经205线、中环线、玉龙路至原四川大雁电子有限公司废旧厂区水沟内进行倾倒,从2018年6月2日至6月5日,一共从遂宁市安居区生活垃圾处理厂调节池抽取、拉运、倾倒垃圾渗滤液达20车(重量约400吨)。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显示,陈小平拉运、倾倒的垃圾渗滤液COD超标30.6倍、氨氮超标54.2倍、总氮超标41.5倍、总磷超标4.53倍。
以上事实有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环责改字〔2018〕4-003号)、2018年6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遂环监字〔2018〕第F041号)、2018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陈小平)、《调查询问笔录》(田超)、《调查询问笔录》(陈俊兵)、《调查询问笔录》(邬涛)、《调查询问笔录》(杨勇)、2018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衡艳丽)、2018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熊家远)、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罚告字〔2018〕13号) 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万圆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 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2310462119219501937
项目编码:9990158 单位编码:08003500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