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2-0007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府函〔2012〕132号
  • 成文日期: 2012-09-11
  • 发布日期: 2012-09-11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的通知(遂府函〔2012〕132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9-11 14: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函〔2012〕13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升招商引资质量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全力助推现代产业高地建设,现就加强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项目亩均税收最低标准

  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和新引进并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税收每年不低于5万元/亩;规划区外每年不低于4万元/亩。商贸、文化、旅游等招商引资项目,参照工业项目制定最低亩均税收标准。

  二、实行项目预审制

  对拟落户市直三园区,需单独供地100亩以上(含100亩)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对项目规划选址、投资强度、用地面积、容积率、亩均税收、环境影响、投产时限和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进行预审,并确认引进条件。供地100亩以下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市级相关部门预审。拟落户县(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引进。

  引导企业按实际需要提出用地需求;鼓励并引导中小项目入驻园区标准厂房。

  三、规范合同约束条件

  项目投资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约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投产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违约责任须明确:项目投产第2年(合同约定投产时间)起,未达到年亩均最低税收标准的,投资方每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与最低税收标准的差额,向招商引资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个别项目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招商引资方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四、强化项目用地绩效考核

  市政府将项目年亩均税收指标纳入对县(区)、园区的目标绩效考核。

  2012年及以后投产的项目,对县(区)、园区按年亩均税收进行排位考核;2011年以前投产的项目,由县(区)、园区负责清理、整改、提升,以2011年度亩均税收为基数,按整改提升后每年亩均税收的增幅进行排位考核。

  考核由市目标绩效督查室牵头进行,每年2月底前完成。

  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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