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拟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档案工作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对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 4.负责全市档案业务培训、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档案事业基本情况统计工作。 |
| 职责边界 |
1.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销毁管理: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拟销毁档案进行审核批准;市档案局负责对企业拟销毁档案进行登记备案。 2.市属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与市档案局共同负责对市属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鉴定。 3.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4.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表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倒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并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应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如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不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期限等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档案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并将结案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的有关材料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评比实施方案,确定表彰的项目和名额,明确表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推荐、考评。 3.审核公示责任:对拟表彰的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登记决定或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对档案的损失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依法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 5.执行责任:按照决定督促当事单位或个人执行赔偿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告知利用档案申请人如实填写《遂宁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登记表》,如需利用者提供其他材料须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验收责任: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按规定程序进行预检和验收,并形成预检和验收意见。 4.决定责任: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验收意见(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5.送达备案责任:制发批复文件并及时送达申请验收单位,并将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等情形责令限期改正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3.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派专门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且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
| 责任主体 |
档案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予告知。 3.决定责任:决定核准与不核准(不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送达当事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2477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