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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1-0001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1〕179号
  • 成文日期: 2011-10-11
  • 发布日期: 2011-10-11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函〔2011〕179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10-11 14: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1〕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各县(区)要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市项目工作,增加财政投入,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有利时机,统筹安排,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1〕21号)中《乡村两级卫生机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职责分工》的标准要求,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适合在村卫生室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沉下去,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同时加强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促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各县(区)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以《五统一一独立》(即对规划设置、人员管理、业务工作、药械配置、绩效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村居民就医保健需求。乡镇卫生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进行考核。


    在实践过程中,各县(区)要不断丰富乡村一体化管理内涵,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在实现《五统一一独立》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条件,逐步推进财务、人员等一体化管理。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完成村卫生室计算机等设备配置工作,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两个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县(区)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县(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区)要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予以补足;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认真落实《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83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县(区)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托新农保,积极探索建立基于卫生服务年限的、高于一般农民待遇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实现乡村医生老有所养,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同时,要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重点是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三)逗硬落实财政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逗硬落实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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