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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6-12-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2016〕违改字011

 

 

 

 

 

 

 

遂宁市维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65F44D

地址:遂宁市明星大道331

法定代表人:    王绍云   

我局于20169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512,你公司将8.235吨废蚀刻液卖给遂宁市成达宏商贸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摄像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  停止违法行为 ,并于20169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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