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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1-00012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1〕160号
  • 成文日期: 2011-09-08
  • 发布日期: 2011-09-08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1〕160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9-08 13: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1〕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遂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它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将城建档案馆(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设档案工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档案工作。


    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区)建设档案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档案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建设档案的接收、数字化、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县(区)城乡建设档案室负责其行政区内的建设档案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及责任,并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和按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规范(GB/T50328—2001)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各自分包内容工程档案,并向总包单位移交。


    第八条 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完整、准确、系统、真实的记录建设过程和工程实体相符;


    (二)归档的建设档案应当是原件。


    (三)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档案整理归档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各类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五)重点建设项目应有反映建设过程的声像档案,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它形成建设档案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下列建设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测档案


    1.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成果档案。


    2.勘察:城市、乡(镇)、村庄的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机构(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环卫、风景名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科研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档案必须报请所属城建档案馆(室)预验收,在取得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应当派员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归档,在归档时,由城建档案馆(室)再次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据建设档案认可文件,审核认可文件是工程备案的必备资料。同时,出据有关原件存档相关证明作为办理产权证、国土证的必备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二)建(构)筑物扩(改)建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有关城建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按《遂宁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遂府办〔2006〕288号)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有保存价值的城乡规划档案。


    (六)乡(镇)、村庄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设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后,按规定移交县(区)城建档案馆(室)保存。


    (七)其他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由城建档案馆(室)与移交责任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多套分存保管,凡应保存的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一式两套,一套城建档案馆(室)保管,一套建设单位自存备查。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护、统计、利用、保密等项工作。


    城建档案馆(室)要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对破损、变质的城建档案及时进行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采用复制技术予以备份保存。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有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置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建设档案。档案利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建设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地下管线档案利用必须经档案馆(室)负责人同意。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有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置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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