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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卫生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的 自查报告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财政厅: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全市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部署,推动卫生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我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川财预〔202213号)、《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地方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遂财预〔20224号)相关要求,对照各项自查内容进行逐一梳理,现将卫生领域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行动开展的情况  

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要求,市本级、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医疗保障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4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76号)、《财政厅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1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财务制度,针对医疗卫生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执行和新冠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疫苗接种剂次基础数据报送、按规定用途使用等方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查处的各类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一)审计、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方面  

存在问题:经自查,遂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安排抗疫特别国债资金5000万元。截至20223月底,除前期已支付项目费用2790.41万元,剩余资金2209.59万元未使用;2020年,我局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助体系建设资金全部分配下达至市直相关单位、县(市、区),涉及遂宁市本级738.31万元。截至20224月初,已使用636.21万元,执行率为86.17%,剩余资金涉及市疾控中心和市中心医院102.10万元还未使用完毕。  

整改情况:抗疫特别国债未使用资金2209.59万元,市财政局将按照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拨付,计划于20229月底前拨付完毕。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重大疫情防控救助体系建设剩余资金102.10万元,市财政将继续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今年内完成资金使用。  

(二)新冠疫情防治相关费用申报基础数据方面  

存在问题:经自查,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介福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申报上级新冠疫情防控“设备物资补助”项目时,实际支出206.84元误报为206.84万元,导致上级财政多补助我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物资和设备补助)第二批资金125.18万元。  

整改情况:目前已责令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介福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相关虚报资金125.18万元缴回市财政局,市财政将按照上级财政要求进行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资金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卫生部门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坚决杜绝违规申报、擅自分配、截留挪用的情况,并且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支出进度达到时序进度,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真正做到卫生领域资金绩效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彻底杜绝“无效无绩”项目,全面提升卫生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遂宁市问题查处和整改汇总表  

 

 

 

遂宁市财政局  

202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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