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6月23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2019年3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从深化“放管服”改革、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八条措施。2020年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提出实施养老服务“七大工程”。为贯彻落实中省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遂宁实际起草《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
(三)《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遂府办发〔2018〕36号)
三、起草过程
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市民政局赓即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三次书面征求了38个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意见,对部分意见进行了采纳修改,形成《实施意见》(代拟稿)。市司法局对《实施意见》提出了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稿。6月10日,《实施意见》经市政府七届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于6月23日印发。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两项内容。提出了通过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改善养老服务质量、释放养老服务消费潜力等四种路径,到2022年实现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的目标。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明确提出实施“九大提升行动”,并落实了各级各部门职责。即:一是实施农村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包括构建“1+N+N+N”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两个方面工作。二是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包括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项目、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拓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等四个方面工作。三是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包括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等三个方面工作。四是实施医养结合服务提升行动。包括全域推进医养结合和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两个方面工作。五是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包括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建设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切实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等四个方面工作。六是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行动。包括加强社会保障、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丰富老年用品供给、深化养老服务合作等四个方面工作。七是智慧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包括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持续实施老年人补贴线上申报机制、智慧养老功能拓展等三个方面工作。八是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提升行动。包括加强人才培育培训、完善养老服务激励褒扬机制、提升为老志愿服务等三个方面工作。九是养老服务环境提升行动。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加大政府投入、科学规划利用、保障供地用房、落实减税降费、落实金融支持等六个方面工作。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公开、加强督促落实等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五、政策有效期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